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长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鑫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第一大道X楼X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2-1)S。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跃荣、康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一段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x(30-5)。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江华,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鑫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鑫亿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均按2010年5月8日达成的《山水豪园Ⅱ期建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和享有权利;
二、其他双方无异议;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本诉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湖南鑫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已于2010年8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罗芳海
审判员黄某奇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