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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95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9549号

原告陆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摄影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北京日报报业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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