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106房。
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诉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智公司)与被申诉人舒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智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0年6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