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长沙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县X镇X路社区X路X路。
负责人李某某,行长。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诉人胡某某、王某某与被申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长沙县支行、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胡某某、王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0年7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长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剥夺了胡某某、王某某辩论的权利,且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罗衡宁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