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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科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6)高民终字第6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6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祖,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该所职员,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学出版社(副牌:龙门书局),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法律事务部员工,住(略)。

上诉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上诉人科学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内容,判决科学出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科学出版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科学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三点一测丛书•七年级英语(上)》一书;

二、科学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支付人民币五万四千五百元;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二万元(已交纳),由科学出版社负担五千零一十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一万二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由科学出版社负担一万二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ОО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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