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3日经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2月9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7月3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到本县X乡X村板建屯将黄某华的一头公水牛盗走,并把盗得的耕牛拉到峙浪乡X村熟谷屯附近山上藏匿。当月29日早上,黄某华的儿子黄某乙等人在那兵村熟谷屯附近山上发现被盗耕牛和被告人马某某时,黄某乙说要把耕牛拉回家,被告人马某某便威胁称其身上有手雷,谁上前就炸谁。当黄某乙上前欲把牛拉走时,被告人马某某即持木棍朝黄某乙的身上捅了一棍,在场群众见状即上前将被告人马某某制服后报警,并追回被盗的耕牛。经鉴定,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5280元。
另外,从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还分别窜到寨安乡X村板扛屯、那六屯、板亮屯、那果屯以及那雷村派榜屯等地,盗窃农国能的一头母水牛及一头水牛仔后销得2300元;盗窃向某宏的一头母水牛及一头小牛仔后销得3500元;盗窃黄某庭的一头公水牛后销得2750元;盗窃农国雄的一头母水牛后销得3500元;盗窃农子红的一头母水牛及一头小牛仔后销得2800元;盗窃马某忠的一头母水牛后,被马某忠等人在峙浪乡X村那争屯附近追回;盗窃向某的一头公水牛之后,被向某的亲属在峙浪乡X村驮烂屯附近追回。经鉴定:认定农国能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向某宏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x元;黄某庭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7000元;农国雄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农子红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9500元;马某忠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向某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盗窃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另外,被告人马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当,其在盗窃黄某华耕牛被发现后,由于当时被来找牛的人殴打,其才诈称身上有手雷,而且其也没有得说“谁上来就炸死谁”;2、对盗窃向某宏水牛的价格鉴定结论价值x元有异议,认为该鉴定价格过高。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宁明县X乡X村板建屯将黄某华的一头公水牛盗走,并把盗得的耕牛拉到峙浪乡X村熟谷屯附近山上藏匿。次日,黄某华发现耕牛不见后,即发动本屯群众帮忙寻找。当月29日早上,黄某华的儿子黄某乙等人在那兵村熟谷屯附近山上发现被盗耕牛和被告人马某某时,黄某乙说要把耕牛拉回家,被告人马某某便以其身上有手雷进行威胁。当黄某乙上前欲把牛拉走时,被告人马某某即持木棍朝黄某乙的身上捅了一棍,在场群众见状即上前将被告人马某某制服后报警,并追回被盗的耕牛。经鉴定,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5280元。
(二)2008年9月5日凌某,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寨安乡X村板扛屯,趁无人之机,将农国能的一头母水牛及一头水牛仔盗走,后将盗得的耕牛拉到宁明县城牛市销赃,得款2300元。经鉴定:认定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三)2008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寨安乡X村那六屯,趁无人之机,将向某宏的一头母水牛及一头小牛仔盗走,后将盗得的耕牛拉到宁明县城牛市销赃,得款3500元。经鉴定:认定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x元。
(四)2008年12月初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寨安乡X村板扛屯,趁无人之机,将黄某庭的一头公水牛盗走,后将盗得的耕牛拉到宁明县城牛市销得2750元。经鉴定:认定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7000元。
(五)2009年1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寨安乡X村板亮屯,趁无人之机,将农国雄的一头母水牛盗走,后将盗得的耕牛拉到宁明县城牛市销得3500元。经鉴定:认定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六)2009年1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寨安乡X村板亮屯,趁无人之机,将农子红的一头母水牛及一头小牛仔盗走,后把盗得的耕牛拉到宁明县城牛市销得2800元。经鉴定:认定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9500元。
(七)2009年1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寨安乡X村派榜屯,趁无人之机,将马某忠的一头母水牛盗走。之后,被盗的母水牛被马某忠等人在峙浪乡X村那争屯附近追回。经鉴定:认定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八)2009年8月中旬的某天晚上,被告人马某某窜到寨安乡X村那六屯,趁无人之机,将向某的一头公水牛盗走。之后,被盗的公水牛被向某的亲属在峙浪乡X村驮烂屯附近追回。经鉴定:认定被盗的耕牛价值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宁明县公安局板烂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该所辖区(略)人,X年X月X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宁明县公安局板烂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北山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
3、现场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相关相片,证实宁明县公安局北山派出所在峙浪乡X村熟谷屯将马某某抓获时,在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提取并扣押长x,直径3.4CM的作案工具木棍一根。
4、被害人黄某华出具的收据,证实其于2009年8月29日上午在宁明县X乡X村熟谷屯附近山上找回自家被盗耕牛,并将偷牛贼抓获。
5、寨安乡X村板杠经联社出具的证明以及被盗耕牛村屯的群众出具的价格评估证明等,证实被盗耕牛的估价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乙证实,2009年8月27日早上约6点半左右,其父亲黄某华发现家里的耕牛不见了,于是就发动本屯村民去帮忙查找。后大家跟着牛脚印寻找,直到8月29日早上约七时许,在峙浪乡X村熟谷屯的后山上发现了被偷的耕牛及偷牛的人(即马某某)。当时马某某正一手牵着牛往前走,一手拿着一根长约110厘米,3厘米粗的木棍。大家将马某某围住,不让他逃跑。其叫马某某把牛还给其,马某某将牛绑在一棵树上,然后就对他们说:“我身上有手雷,你们哪个敢过来我就拿手雷炸他。”边说还边用双手伸向某袋做要拿手雷的姿势。见状,大家都不敢上前。其就一个人上前想要牵回牛,到距离马某某约1.5米的时候,马某某就拿他随身携带的木棍捅了其右大腿内侧,其就摔倒在地上。见此情景,在场的本屯村民就冲上去想抓住他,马某某就拿木棍朝他们打来,本屯村民也拿手上的木棍进行回击,直至将马某某制服,然后大家就用牛绳将马某某的双手绑住押到公路,并打电话报警。其家被偷的那头牛是一头成年的公水牛,价值5200元。
2、证人黄某丙证实,2009年8月27日早上约6点许,本屯黄某华发现他家的耕牛不见了,就叫他儿子黄某乙、黄某丁、其以及本屯几十个村民前往帮忙找牛。当时分两个组去找,其和黄某华、黄某丁、黄某乙及其他村X组,然后就沿着牛脚印去找。到29日早上,大家在长桥村附近一山上发现了新的牛脚印,于是其和黄某华、黄某丁、黄某乙等这一组人就沿着牛脚印去找,另一组人留下守住路口。其这一组人找到山头时,就发现了黄某华被偷的耕牛,当时有一男子正牵着牛。那男子看见他们就想跑,于是大家就把那男子围住,没让他跑掉。那男子就拿着一根木棍想打他们。当时其几个人手上也拿有木棍或者平时装甘蔗用的平头刀。黄某华当时就问那男子是不是他偷的牛,那男子就说是他偷的。其几个就叫那男子跟他们一起去派出所,那男子说不去,然后就拿木棍向某们打来,他们就用木棍和刀跟那男子打了起来。最后那男子就被他们打伤倒在地上,然后就有人开车去派出所报案了。黄某华被偷的牛是一头黑色的成年公水牛,价值约5000元左右。
3、证人黄某丁证实,,2009年8月27日早上,本屯黄某华家的耕牛不见了,有人在板亮村那便屯发现有牛的脚印。村X组织了约50人左右的队伍分组去帮忙寻找。29日早上,其和本屯的黄某丙一组到那兵村熟谷屯附近找,其在河边发现有新鲜的牛脚印,认为小偷牵牛到这里来了,其就打手机通知附近几个组的人集中,约有十个人左右。大家就顺着牛脚印寻找,后在半山腰一片按树林里发现一个人牵着一头牛,大家认出就是黄某华的牛,就叫他把牛放开,那个偷牛贼用手摸着他腰部别着的一个小包,对他们喊:“你们过来我要扔手雷了。”大家就不敢上前了。这时,黄某华的儿子黄某乙就走过去想牵走那头牛,偷牛贼就用一条手臂粗、两米长的木棍捅了黄某乙大腿根部一下,见偷牛贼先动手了,大家就一拥而上将他打倒在地,用牛绳将他双手反绑住押到公路边,然后就报案了。该名男子被制服后说他叫马某某,是(略)人,35岁左右,有点秃头,脸较白,当时身穿一件白色上衣,下身着迷彩裤,脚穿迷彩鞋,随身还带着一根长约1米多,3厘米粗的木棍和一个网袋,网袋里装有饭盒和小包。
4、证人黄某戊证实,2009年8月29日,其和板墩村板建屯黄某乙等人一起去找黄某华被盗的耕牛。当日上午7时许,他们在峙浪乡X村熟谷屯附近的山上发现一个中年男子牵着黄某华家的耕牛,黄某乙就叫该男子把牛归还给他。该男子先是把牛绳绑在一棵树上,然后就对他们说:“我身上有手雷,你们哪个敢过来我就拿手雷炸他”,边说还边用双手伸向某袋做要拿手雷的姿势。见状,大家都不敢上前。黄某乙就一个人上前试探该男子是否真的有手雷,到距离该男子约1.5米远的时候,该男子就拿他随身携带的木棍捅了黄某乙右大腿内侧,黄某乙就摔倒在地上。看到这个情景,在场的村民就冲上去想抓住他,该男子就拿木棍反抗,用棍子在空中挥舞朝他们打来,本屯村民也拿手上的木棍等进行回击,直至将他制服,然后用牛绳将他的双手绑住带到熟谷屯的公路,并打电话报警。该名男子被制服后说他叫马某某,是(略)人,35岁左右,有点秃头,脸较白,当时身穿一件白色上衣,下身着迷彩裤,脚穿迷彩鞋,随身还带着一根长约110厘米,3厘米粗的木棍和一个网袋,网袋里装有饭盒和小包。
5、证人黄某己证实,本屯黄某华家的耕牛被偷后,其与黄某华的儿子黄某乙一起在本屯一直找到峙浪乡X村。在守候几天后,于2009年8月29日7时许某峙浪乡X村熟谷屯附近的山上将被盗耕牛找回,并当场抓获一名偷牛贼,据该名偷牛贼自己说他叫马某某,是(略)人,有点秃头,35岁左右,身高x左右,当时身穿一件白色上衣,下身着迷彩裤,脚穿迷彩鞋,随身还带着一根长约1米,3厘米粗的木棍和一个网袋,网袋装有饭盒和一个包。当时发现马某某后,他们就叫马某某归还耕牛。马某某没有归还,而是先把牛绑在一棵树上,然后就对他们说:“我身上有手雷,你们哪个敢过来我就炸他”,说完还将双手伸向某袋做出拿手雷的姿势。看到这情形,他们当时都不敢上前,只有黄某乙一个人慢慢向某靠过去,到距离马某某约2米远左右时,马某某就用他带的木棍捅了黄某乙右大腿内侧,致使黄某乙摔倒在地上。看到这个情形,在场的其他人就冲上去想抓住马某某,马某某就拿木棍反抗,用棍子在空中挥舞朝他们打来,他们也拿手上的木棍等进行回击,直至将马某某制服,然后就用牛绳将马某某的双手绑住带到熟谷屯的公路,并打电话报警。
6、证人凌某某证实,2009年元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本屯的马某忠家的一头母牛被盗,叫其同本屯的亲戚一起帮追踪寻找。其和农利平、农利团三人追至峙浪乡那争与驮烂之间的山间小道上,遇到了一个牵牛人,当时因天未亮,但有点月光,其几人将那个牵牛的人拦下,那个人有点慌张,其几人就用手电筒照过去,见他持有一根木棍约一米多长,还插有一把尖刀。见到有人拿电筒照射,该男子就用棍子朝其几人打来一下,然后朝山上逃跑。其几人找到牛后也来不及追踪就把牛牵回去了。偷牛的那个人身高约1.63米,额头很光秃。他逃走时还丢下充电器、米、咸鱼、松油和一件上衣之类的东西。次日,失主马某忠就将这些东西交到派出所了。
7、证人许某某证实,2009年元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本屯马某忠家的一头母牛被盗,就叫其同本屯的其他村民共10多个人分成若干组追踪寻找。次日凌某四时左右,本屯的两三个年轻人在峙浪乡那增屯与驮烂屯之间的山路上遇见盗牛者,并把他拦下,本屯这几个青年仔用手电筒照着他时,偷牛者持手中的木棍扫打一下后就往山上跑,丢下一个充电器、手电筒、一把钳子和一些大米、一套衣服等。偷牛者逃跑后其才赶到场,次日天亮后就将牛牵回交给失主马某生,由失主马某生将偷牛贼丢下的东西交到北山派出所并报案。马某生被盗的那头牛按当时估价不低于6000元。
8、证人向某某证实,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9时许,向某说他家的一头公水牛被盗走,叫本屯所有中年男子去帮找牛。于是本屯的群众就分成几组,沿着牛的脚印进行追踪寻找,追了一天一夜,至凌某3至4点钟,在峙浪乡辖区的驮烂屯山上发现盗牛者牵着向某的牛正往山间小路行走,其和向某红、向某富、向某瑞等几个人同声一喊:“可能就是这头牛“,盗牛的人听到他们的喊声,犹豫了一下后,立即就往附近山上逃窜,其几人追了一下,但由于是夜间,盗牛贼手上还抓着一节棍子,其几人就不追了。其几人将牛牵回交给失主向某,经向某辨认确实就是他家被盗的公水牛。
(三)被害人陈述
1、黄某华报案述称,2009年8月27日早上6时许,其发现自家一头5至6年牛龄的公水牛不见后,就跟本屯村民说了此事,天亮后其就和本屯村民共50多人沿着牛脚印追踪寻找,从本屯一直追到寨安乡X村六要屯,之后牛脚印就消失了,大家就在六要屯附近各个路段派人守住。8月29日早上五点多钟,本屯的黄某丁和黄某丙在峙浪乡X村驮烂屯河边发现了牛脚印,就和其儿子黄某乙等人一直沿着牛脚印追去,最后在峙浪乡X村熟谷屯附近山上找到被盗耕牛和一名30多岁的盗牛贼。其是在他们发现盗牛者后4分多钟才赶到现场的,当时其看见本屯的人还在打那名盗牛贼,其马某叫他们停手,当时那名盗牛贼头部、手上、背部多处受伤流血。后来,大家就割了一段牛绳绑住盗牛贼双手并将他带到那兵村熟谷屯的公路边,然后其就到派出所报案了。那名盗牛的男子30多岁左右,秃头,胡子较多,脸白,当时上身光背,下身穿一条迷彩裤,脚穿迷彩鞋,讲宁明壮话,也会说普通话和白话;该男子随身带着一根长约1.5米,直径20厘米的木棍,还拿着一个网袋,袋里装有一个饭盒和一个小包。盗牛贼之所以受伤,听其儿子和现场的人讲,当他们追上盗牛贼后,其儿子黄某乙叫他归还牛,盗牛贼不但不还,还声称他身上带有手雷。其他人不敢上前,其儿子一个人想上去牵回牛,被盗牛贼拿随身带的木棍捅到左大腿内侧;见到其儿子被打,本屯在场的群众全部上去围住盗牛贼,盗牛贼还拿木棍反抗,最后被本屯的人打伤。其家被盗的耕牛价值5000元。
2、农国能述称,2008年农历8月初七中午,其发现自家牛栏里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牛犊不见了,于是就发动亲戚跟踪牛脚印分头寻找,但始终没有什么发现。过了几天,那雷村派榜屯也有耕牛被盗,派出所的同志到该屯勘察现场,其便到派榜屯向某出所的同志口头反映了耕牛被盗的情况。其被盗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牛犊价值六千多元。
3、向某宏述称,2008年11月12日晚,其家关在牛栏里的一头母水牛(已接近分娩期)和一头小公牛犊(已有两年半牛龄)被盗贼偷走,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价值x元左右。因那段时间邻近的几个村庄耕牛频繁被盗,其就在牛栏旁安了一张小床晚上睡觉看牛。但因那几天下些小雨,屋顶漏雨,蚊帐及一些卧具被淋湿,其就搬回屋内睡觉。由于案发那天晚上又下小雨,其就懒得起来查看牛栏。第二天早上起来,其就发现牛栏的门板被撬开,牛就被盗走了。其沿着新鲜的牛脚印追踪,但最后也没能追回。当时其没有及时去报案,后来派榜屯又有人被偷耕牛,有村民告诉其说去报案说不定公安机关能查得出来,其才到北山派出所报案。
4、黄某庭述称,2008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其绑在自家门前一架牛车拉杆上的一头公水牛被盗走。发现牛被盗走后,其当夜找来本屯的亲戚朋友二三十人分成几个小组沿着附近的几条小路去追踪寻找,连续找了一个星期的时间也没能找回来就放弃了。其家被盗的公水牛按照当时的牛价,价值约7000元左右。
5、农国雄述称,2009年元月份某天晚上,其发现关在牛栏里的一头母水牛被盗走。当时其就叫了10多个亲戚一起分成几路去寻找,但找了两天两夜没找着就放弃了。因当时家里忙着砍甘蔗的农活,所以就没有去报案。其家被盗那头母水牛的牛龄约3岁多,按照当时的牛价估价,价值约5500元到6000元左右。
6、农子红述称,2009年元月份即2008年农历腊月23日晚,其放在自家牛栏的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牛犊被他人盗走,价值约9500元左右。由于当晚喝多了酒,其忘记锁牛栏门了。第二天天亮时发现两头水牛被盗后,其便按牛脚印追踪寻找,牛脚印到与板杠屯的槎路时就不见了。后来其发动亲友四处寻找,最终也没有找着。
7、马某忠述称,2009年元月某天晚上约十一点多、十二点钟,其老婆起来小便时发现自家牛栏门被打开,牛栏里的一头母水牛不见了。其老婆便叫醒其。其起来后便叫了村里十几个人分组寻找。下半夜,在那争屯叉路口附近,本屯的几个人在该地方碰上了盗牛贼,该贼弃牛逃跑,其几人把牛拉回家时天已亮了。第二天其便到北山派出所报案,但当时没有提取报案笔录,其还将缴获盗牛贼的一些物品,包括手机充电器、手电筒及电池、米、猪肉、松脂、咸鱼、铁钳、T恤衫等交给了派出所。其被盗的耕牛价值约6000元左右。
8、向某述称,2009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某四点多钟,其发现自家一头公水牛不见后,怀疑是被盗走了。后来其便组织村里群众几十个人帮忙寻找。第二天寻找了一天,待到天黑时,发现牛脚印在下店村的六要屯和那兵村的那争屯的山中,于是其几十个人各分守在各山头上。下半夜,发现盗贼将牛往驮烂屯方向某,向某红、向某富、向某瑞这一组人发现了盗牛贼,便追过去,该盗牛贼还和这组人对抗,拿出带柄钩刀想打他们,后见有四五个人就窜到路边逃走了,牛也被我们追回来了。其被盗的公水牛市场价大约值6000多元。
(四)现场勘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马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证实黄某华、农国能、向某宏、黄某庭、农国雄、农子红、马某忠、向某等被害人被盗窃耕牛案发现场的中心位置以及现场的其他相关情况。
(五)鉴定结论
宁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宁价认证字[2009]X号、[2010]X号、[2010]X号等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在本案中所盗窃的耕牛鉴定价格,且这些鉴定结论已经通知被告人马某某。
(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马某某供称,其多次盗窃他人耕牛,但由于次数较多,时间记得不够准确,只能按大概的时间估算。其中:
2009年8月26日晚,其在宁明县X乡X村一个不知名的村庄盗窃了一村民的耕牛。具体情况是:当日17时许,其在宁明县城买好快餐后坐班车到宁明县X乡X村附近后下车,打算等天黑后进村找机会盗窃耕牛。其沿着村道一直往前走,大约23时许,便来到一个不知名的村庄。其刚走到村边,看见有一头耕牛拴在一根木棍,其便到离耕牛约300米的农户查看情况,发现该户村民已经睡觉。其便迅速过去解开拴在木棍的牛绳,把耕牛牵走。其把牛牵到长桥村附近一个山上拴着,想躲避一阵后再拉去县城卖掉。其在山上看守放养该牛至8月29日七点多钟左右,便被耕牛主人发现,当时其手里拿着一根木棍进行反抗,身边还带着一只麻织网背袋,内装饭盒、手电筒等物,腰间系有一只小腰包,里面装有手机、电话号码本及一些杂物。当时牛主一帮人冲过来打其,其害怕就摸摸腰间的小包吓唬他们说:“你们不要过来,我这里有手雷”。其的确没有什么手雷,只不过是吓唬对方不要冲过来而已。但最后还是被几个村民打伤头部、胸部、腰部等,之后就被公安民警送来医院救治了。其当时盗窃的是一头公牛,牛龄约七八年,价值约四五千元。其于2009年农历七月十三日从宁明县人民医院出院后,因伤口没有完全愈合,便住在县城姘妇陈某某家继续治疗,住了四十天左右,待伤口完全愈合、身体恢复健康后,便离开陈某某家到越南西贡市做生意,于2010年2月8日才回到陈某某家,次日早上八点多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08年七八月间的一天晚上,其在宁明县城吃过晚饭后,带上尼龙绳及手电筒,脚穿解放鞋,坐“三马某”(即三轮车)往板亮方向某,来到板杠屯路口下车。当时天还没黑,其便躲藏起来待天黑后伺机作案。十一点多钟,其进到板杠屯,发现该屯的村民都熄灯休息了,便继续往上店方向某去,发现一家农户已休息,牛栏里拴着一头母水牛和一头小牛犊,牛栏门口用一条铁链锁着,但锁头已坏,只是用来钩住两头的铁链。其解开锁头和牛绳,将牛拉出来,小牛犊也跟着出来。其将牛牵到附近的山上喂养了一天,然后才继续把牛赶到县城牛市场卖掉,得款2300元全部花掉。
又隔了一段时间,其又在县城吃过快餐后,又像上次一样,带上牛绳、手电、干粮等物,坐“三马某”(即三轮车)来到板杠路口下车,又在原来的地方隐蔽。当晚12点钟左右,其就进到该屯伺机作案。其发现有一家人的门口栓有一头公水牛,是露天拴在一架人力车的扶手上的。其趁四处无人,直接上去将牛绳解开,把牛牵走。其按照上次的线路走,在岑力分场附近的山林中住了一天,然后才将牛牵到县城牛市卖掉,得款2750元全部花掉。
2009年七八月份的某天,因找钱花,其在宁明县城准备好牛绳、手电筒等工具,然后坐班车到板亮村板亮屯附近的公路坡顶后就下车,并到甘蔗地隐蔽的地方等。到了当晚约22时许,其就进到那六屯伺机作案。借着月光,来到那六屯公路边竹根下的一间牛房,发现里面关着一头母水牛及一头小牛犊。其趁无人之机,推开牛房,用牛绳套住母水牛的牛角,把牛拉出,小牛犊也跟着出来。其便牵着牛绕过那六屯来到公路边,然后沿着公路走,经过板亮桥,直接把牛拉到县城旧交通局旁边的牛市场卖掉,得款3500元用于吃喝玩耍。
2009年1月份的某天,其从县城搭车去寨安乡X村准备偷牛。其坐车超过板亮村,过桥后上完坡顶就下车。其见路边一棵大榕树斜对面有一间牛栏(附近有个水塔),就决定偷这家人的牛,并在附近隐蔽处躲藏伺机作案。当晚深夜约11点多钟,见村里没有行人了,其就开始摸到那个牛栏,发现牛栏里有一头母水牛,其就解开牛绳将牛盗走,沿着公路将牛赶到县城旧交通局前面的牛场将牛卖掉,得款3500元后就去崇左市等地游玩。
2009年元月份,因当时临近春节急需用钱,其便又萌生到板亮村板亮屯盗窃耕牛的念头。某天晚上的五点多钟,其又从宁明县城坐上了一辆开往爱店、北山方向某面包车,当车开过板亮大桥后上完一个长坡,在一个转弯处的一座风化石山坡处,其便下车。在该处休息了一段时间,约零时左右,其便从该处返回到板亮屯,在一家农户的牛栏里发现有一头母耕牛和一头小牛犊。其便解开牛绳将母牛牵出,小牛犊也跟在后面走。其就牵着牛经过板亮大桥,然后一直往宁明方向某。凌某5点多钟,其将牛直接拉到县城旧交通局前面的牛场将牛卖掉,得款2800元用于过春节的花销。
2008年底的某一个晚上,其像上次一样,又从宁明县城坐上了一辆往爱店沿边公路行驶的面包车,当车开过板亮大桥后不久,便到了一个叉路口处,往右是北山方向,往左是爱店方向。从叉路口处上了第一个坡有一个屯,再下一个坡的大转弯处,有一座涵洞桥,其便在该处下车休息,伺机作案。晚上12点钟,其便往回走来到该屯。在弯角处上面的一农户家的牛栏里,看见有一头母水牛。牛栏门口是用一条木棒拱住,并用牛绳拴住牛。其便解开牛绳将牛牵出,沿着该屯的甘蔗路赶牛,凌某三点多钟左右,差不多到板就屯时,牛的失主带着四五个人跟踪牛脚印追上来,又有几个人在其必经之路X路。当其走近时,前面卡路的几个人用手电筒照射其,并喊:“你偷我的牛,打死你。”其见状便弃牛往回跑,尔后钻进山林里躲藏,待到天亮后才乘车回宁明县城,当时其身上带有一块手机电池,还有一些衣物,逃跑时丢失了。
2009年七八月初的一天,其因没钱花便再想伺机盗牛来卖。当日,其在宁明县城准备好尼龙袋、一根牛绳、手电筒、饭盒等物,坐上三轮摩托车到板亮村那果屯的岔路口下车,然后进到那果屯村边等候。到晚上12点多,等村民都休息了,其就悄悄走进那果屯伺机作案。后其发现在一户村民的房子旁边的一块空地立有一根木桩,有一头公水牛就拴在木桩上。其见四处无人,便解开牛绳,牵着牛往村外走。由于害怕被发现,其只能牵着牛走山边小泥路。赶了一晚夜路后,其将牛赶到下店村下店屯附近的山上时天就亮了。次日,其牵着牛在山上躲了一天,到晚上12点多钟,其才又牵牛下山走公路X村方向某,经过一个路口时有三五个人在岔路口等。其准备走近时,那些人用手电筒照见其和那头公牛后,立即冲过来。其见状便丢开牛绳,同时把手中的尼龙袋(内装有一个饭盒)扔在地上后就跑上山躲藏了。第二天天亮后才坐班车回宁明县城。其盗窃的那头公水牛有五六年牛龄,价值约5000元至60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均通过法定程序取得,证据内容能互相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应予支持。但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在盗窃黄某华耕牛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构成转化型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型抢劫,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当场”这一时空要件。“当场”,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作案现场,也包括行为人刚一离开作案现场立即被人发现后的整个被追捕的全过程。行为人逃离作案现场到被人发现实施抓捕中间没有明显的停止。如果行为人作案时或者在逃离现场时没有被发现,在事后、在其他地点行为人被发现而对被害人或第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转化为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盗窃黄某华耕牛的当时并没有被发现,被害人黄某华是在次日早上发现自家耕牛不见后才发动群众去寻找的,而且黄某乙等人也是在被告人盗窃犯罪完成后的第三天才发现被告人和被盗耕牛的,从作案到被发现其中间有明显的时间间隔,已不存在转化的可能性。至于被告人马某某在盗窃犯罪完成后在其他地点被发现而对黄某乙等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与先前实施的盗窃已没有关系,故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对被告人马某某盗窃黄某华耕牛的行为,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关于其行为性质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提出的对其盗窃向某宏的一头母水牛及一头小牛仔的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因该价格鉴定程序合法,而且鉴定结论也已经及时通知被告人,被告人也一直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郑讨勤
审判员杨泽权
代理审判员黄某英
二0一0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