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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人民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朝民初字第69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民初字第6940号

原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左岸工社X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孙斌,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米纯,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海英,北京市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人民日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于200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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