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树清,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齐海,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股权转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2月3日组织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进行庭前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唐某某x元利息(股份转让款x元及借款x元,共计x元,利息起止日期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2010年4月1日前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唐某某x元,其中借款本金x元,另外x元为股份转款及借款共计x元,在2010年2月1日前按约定支付的利息;
三、2010年12月31日前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唐某某x元,其中x元为股份转让款本金。另外x元为x万股份转让款本金从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
四、2011年7月1日前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唐某某x元,其中x元为股份转让款本金,另外x元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股份转让款x元的利息;
五、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股份转让款x元的利息,月息为6厘。提前付款利息按实支付,超过15天,利息按1个月计算,未满15天,当月不计息;
六、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
七、芷江县湘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周某某应履行的第一项至第六项提供担保(芷江县湘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出具担保书)。
案件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1900元,被告周某某承担5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阔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