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XX号。
委托代理人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XX组。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座。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XX红利60万元,双方以此清结。
二、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士钧
书记员邹君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