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郴州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国土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郴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二月十日作出的(2008)郴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向郴州市房产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段某某所有的“郴房私字第X号”房屋以及冻结被执行人郴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x、x、x、x号”房屋的一切交易手续。现因本院委托郴州市晶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上述房屋,并已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之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郴州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郴房权证市测区字第x、x、x、x号”房屋的冻结与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段某某所有的“郴房私字第X号”房屋的冻结与查封。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中权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