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1998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一年三个月,200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回到福州市仓山区X路X号X室家中时,见其家人因阳台滴水问题与楼上X室的被害人柯晶一家打架,被告人郑某某踹门闯入被害人柯晶的家中,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柯晶的左耳部,造成被害人柯晶左鼓膜穿孔,被害人柯晶的损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柯晶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给被害人柯晶赔偿款x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柯晶谅解。
2010年2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2月9日,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日,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因被告人郑某某长期吸毒,肝功异常,有传染性,且在戒毒期间可能诱发肝衰竭等严重后果,作出暂通字【2010】第X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