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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北京市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509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5093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202。

被告北京市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A。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北京市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八亿时空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六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任振起

人民陪审员于庆洲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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