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孟××,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孟××因侵犯著作权、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孟××因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1年8月31日本院刑二庭就财产刑移送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房某、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相关信息;通过对被执行人周边邻里及所在村委会了解亦证明其无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2011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孟××胞弟孟×自愿代为缴纳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西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财产刑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智勇
执行员王某水
执行员吕海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