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下岗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小兢,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铁路局银河公司富平林场职工,住(略)。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小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后因两人感情不和,于2009年4月13日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自愿支付原告x元整(以工资卡来扣,直到扣完为止),自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25日原告共从被告工资卡支取现金x元整,后被告将工资卡挂失,也不再实际支付原告离婚协议款,至今共欠原告x元。原告无奈故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民币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人民币1500元,直至支付完x元整;2、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宋某辩称,原、被告签署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被告现在有异议,因被告现在生活困难,无能力支付原告协议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9年4月13日在西安市阎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被告自愿支付原告五万元整(以工资卡来扣,直到扣完为止),被告无偿给原告租赁房屋一套17区X栋X单元X号(两年)。原告持有被告工资卡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户名:宋某。后原、被告双方按此协议履行,自2009年4月至2009年12月25日原告共从被告工资卡支取现金x元整。自2009年12月21日后,被告工资卡再无进账。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有余款。因双方各持已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存折(账号:x户名:宋某)、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协议属双方自愿签署,其财产分割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继续履行协议。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其生活困难拒不履行协议,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二十日前支付原告乔某某1500元,直至付完x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原告乔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