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华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华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XX省XX市X村XX号。

被告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XX县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华XX负担。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青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