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XX省XX市X村XX号。
被告段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XX县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华XX负担。
审判员龙志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刘青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