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XX县X乡。
被告陈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XX县X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XX在庭审过程中,以证据需完善为由,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卢XX承担。
审判员谭玉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青伟
附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