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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广镇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艳,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任某某(又名任某兵),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农兴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组村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诉称,2008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烟囱施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包630医院40米烟囱施工的工程,该工程系包工包料,工程人工费双方约定为11万元,竣工后三日内清付全部人工费。2008年6月6日工程竣工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x元,剩余x元被告一直不予给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同意法院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任某某欠原告马某某劳务费x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任某某于2010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马某某劳务费x元,下余x元被告任某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某;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5元,被告任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汤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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