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艳华,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士凯和平里购物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路东。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被告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交林夹道X号。
负责人张某乙。
被告被告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丽水福源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负责人张某乙。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士凯和平里购物中心、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丽水福源经营部邻接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对被告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丽水福源经营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案对被告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北京首佳福勇音像中心丽水福源经营部的起诉。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剑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