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甲,男,197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廷阳,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某,男,1967年出生。
被告曹某乙,女,1968年出生。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某甲与被告胡诏平、曹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永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某甲诉称,何某某分三次向曹某甲借款x元,多次催讨未还,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被告何某某辩称,借款2万元属实,借款时支付了利息;另2000元不是借款,应另行处理。被告曹某乙辩称,只同意偿还2万元借款本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某和曹某乙是夫妻。2010年5月20日何某某向曹某甲借款1万元,当即出据借条一张,同时支付利息900元;2010年5月22日何某某又向曹某甲借款1万元,当即亦出据借条一张。后曹某甲多次向两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两被告均未履行偿还义务,曹某甲遂诉讼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何某某、曹某乙偿还原告曹某甲借款2万元,限于2011年7月30日前清偿;
二、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被告何某某、曹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