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焦志顺,资兴市方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廷刚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