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X组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家宇,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现住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南里富贵园1区X号7-X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关更新小区五号楼。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社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现住该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音像部主任,住(略)。
原审原告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辰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家宇、丁某某,被上诉人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陕西出版社)的法定代表人彭某,被上诉人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上诉人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燕丰商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辰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蓝猫淘气3000问》系我公司制作的大型科普动画系列故事片,我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该作品一经推出就获得良好的市场反映,并在中央和地方千余家电视台播出,先后获得多种荣誉称号。2002年8月9日,我公司从燕丰商场购得名为《淘气猫求知3000问》VCD一套。经比对,《淘气猫求知3000问》使用了与《蓝猫淘气3000问》相似的故事名称,制作了与《蓝猫淘气3000问》极其相似的卡通形象,大量复制《蓝猫淘气3000问》动画片断,其中有33集故事与《蓝猫淘气3000问》的故事名称、故事情节、主题内容、解说词语等方面相同,还非法使用了我公司合法享有音乐著作权的主题歌。该《淘气猫求知3000问》VCD外包装标有陕西出版社与厦门音像出版社共同出版发行字样,内部盘片标题为“淘气猫求知3000问”,SID码为x、V117、V118,即佳和公司加工复制。陕西出版社、佳和公司和燕丰商场未经我公司许可在其出版、复制、销售的《淘气猫求知3000问》音像制品中使用我公司合法享有著作权的主题歌,大量抄袭、变造、模仿我公司制作的《蓝猫淘气3000问》动画片断,制作与《蓝猫淘气3000问》极其相似的卡通形象,侵犯了我公司对《蓝猫淘气3000问》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行权。现起诉要求陕西出版社、佳和公司和燕丰商场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复制、销售《淘气猫求知3000问》VCD光盘,收回并销毁侵权产品;陕西出版社和佳和公司连带赔偿210万元;燕丰商场赔偿2万元。
陕西出版社辩称,《淘气猫求知3000问》是我社从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合法引进的作品,名为《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1-8》。我社就该片取得了国家版权局引进作品合同登记批复和文化部颁发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尽到了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而且,三辰公司并不享有《蓝猫淘气3000问》中可以分割使用的主题歌、美术作品和解说词的著作权。因此,我社不同意三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佳和公司辩称,我公司复制涉案光盘取得了陕西出版社的合法授权,审查了陕西出版社的授权书、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和文化部签发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并登陆国家版权信息网对内容进行核实。我公司尽到了光盘复制者的审查义务,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三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燕丰商场辩称,我单位销售的涉案光盘是从北京音像批发市场购得,具有合法来源,故我单位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意三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辰公司作为《蓝猫淘气3000问》VCD的制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该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中的主题歌是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现三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从该主题歌署名的作者处取得了该主题歌的著作权,故其无权就该主题歌主张权利。
陕西出版社出版的《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VCD中的解说词、动画画面、部分卡通人物的美术形象等内容与在先出版的《蓝猫淘气3000问》VCD中的相关表达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并且对《蓝猫淘气3000问》中的个别动画画面进行了增删改动。这种使用已经超出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使用已经取得了三辰公司的许可,并为三辰公司署名的情况下,应认定侵犯了三辰公司对《蓝猫淘气3000问》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陕西出版社作为《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的出版者,除应审查该出版物的授权、稿件来源外,还应对其署名和节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然而其出版的《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中并没有出现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反映出该出版物与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节目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而也不能据此认定陕西出版社出版《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取得了合法授权。同时,陕西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单位,未对《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与在先出版的《蓝猫淘气3000问》之间存在相同或近似内容提出质疑。因此,应当认定陕西出版社在出版《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时未尽到出版者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虽然《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曾经取得了合同登记批复和发行许可证,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和许可,仅是一种行政审查,不能成为出版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陕西出版社作为出版者,仍应尽到著作权法赋予出版者的审查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陕西出版社对其疏于履行出版者的审查义务造成的侵权后果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三辰公司没有就其损失和陕西出版社的侵权获利举证,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陕西出版社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出版物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判处赔偿数额。
陕西出版社出版的《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虽然增删了《蓝猫淘气3000问》中的个别动画片断,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故陕西出版社并未侵犯三辰公司对《蓝猫淘气3000问》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佳和公司作为涉案光盘的复制单位,取得了陕西出版社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审查了相关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和授权书;燕丰商场作为涉案光盘的销售单位,能够证明所售光盘的合法来源。因此,佳和公司和燕丰商场均尽到了各自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未侵犯三辰公司对《蓝猫淘气3000问》享有的著作权,但应承担停止复制、销售的责任。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二、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三万元;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四、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淘气猫三千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五、驳回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三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某些事实没有审查认定。比如,三辰公司在原审时提交了在燕丰商场购买的《淘气猫求知3000问》VCD一套,共11张光盘,佳和公司认可其中的8张光盘是其接受陕西出版社委托复制的,但陕西出版社在一审期间声称其没有委托佳和公司复制过上述8张光盘,那么陕西出版社委托佳和公司复制的光盘是何种光盘,原审法院没有进一步查明此项事实。还有,三辰公司在原审时还提交证据证明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在与陕西出版社签订版权使用《合约书》之前就已经撤销,但原审法院没有组织对此份证据进行补充质证;2、原审判决认定佳和公司复制涉案侵权光盘时尽到了审查义务是错误的。佳和公司自始没有与陕西出版社签订委托复制合同,没有验证陕西出版社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更重要的是没有验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虽然取得了陕西出版社的复制委托书,但该复制委托书上存在许多瑕疵,佳和公司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佳和公司所审查的陕西出版社就涉案侵权光盘取得的国家版权局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及文化部的发行许可证均已被撤销,该两份文件是自始无效的,佳和公司仅凭审查了该两份文件就被认定尽到了审查义务,依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佳和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显然是错误的;3、原审判决认定《蓝猫淘气3000问》的主题歌是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署名并非三辰公司,三辰公司无权就该主题歌主张权利是错误的。原审判决已经认定《蓝猫淘气3000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认定三辰公司是该作品的制作者,那么该作品中的主题歌作为该作品有机的组成部分其著作权当然归三辰公司所有,怎么能得出三辰公司无权就该主题歌主张权利的结论呢4、原审判决驳回三辰公司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陕西出版社赔偿的数额畸低,不能弥补三辰公司的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佳和公司与陕西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五项,依法改判陕西出版社和佳和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审被告陕西出版社、佳和公司和燕丰商场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蓝猫淘气3000问》系三辰公司制作的大型科普动画系列故事片。该片共有三辑,每辑又分100集,每集为一个科普故事。2000年1月19日,三辰公司在湖南省版权局就《蓝猫淘气3000问》科普动画系列故事片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证上显示该作品的完成时间为:1999年12月。三辰公司提交了湖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蓝猫淘气3000问》VCD光盘一套,在外包装盒上和光盘盘面上均标明“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制作总经销”,出版号为:x-FX-X-X-0/V.G2。三辰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交证据证明《蓝猫淘气3000问》VCD的销售价格为第一、二辑各150元。
2002年8月9日,三辰公司从燕丰商场购得动画系列故事片《淘气猫求知3000问》光盘一套,零售价85元。该音像制品外包装标明“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淘气猫求知3000问”、“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厦门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内装11张光盘,其中有8张光盘的盘面上标明“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淘气猫3000问”、“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号x-HX-X-X-0/V.G4”、版权认证号“国权像字:16-2001-967”和文化部引进批准号“文像进字(2001)X号”等字样。该8张光盘的盘芯上蚀刻的光盘生产源识别码(简称SID码)分别为x、V117、V118。
陕西出版社就其出版的《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动画故事片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5日签订的引进该作品《合约书》、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在台湾的企业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和《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录影节目审查合格证明书,陕西出版社以上述材料及母盘等材料向国家版权局及文化部申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及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2001年8月31日,陕西出版社获得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合同登记号为“国权像字16-2001-X号”。同年10月15日,又获得文化部颁发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批准文号为“文像进字(2001)X号”。上述文号与燕丰商场销售的8张光盘上的相应文号相同。但陕西出版社取得的上述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和文化部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先后于2004年12月20日和2005年1月5日被撤销。
原审法院已经核实,燕丰商场销售的8张光盘的内容与陕西出版社在文化部留存的《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光盘内容相同,共分44集,每集为一个科普故事。本院通过演示燕丰商场销售的8张光盘,没有发现光盘中有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的名称,也没有发现其他著作权人的署名。
三辰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在1989年1月31日,即与陕西出版社签订版权引进《合约书》之前已经撤销。陕西出版社及佳和公司以没有看到该份证据的原件,且该份证据是三辰公司在原审法院开庭后才提交的已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
根据光盘上蚀刻的SID码,上述8张《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光盘是佳和公司加工复制的,且佳和公司也认可上述8张光盘是其加工复制的。佳和公司是依据陕西出版社X年10月26日给其出具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加工复制的上述光盘,该复制委托书上约定的复制数量为1万张。佳和公司在接受委托时审查了国家版权局出具给陕西出版社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文化部颁发给陕西出版社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和陕西出版社给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的代理销售《授权书》。
陕西出版社不认可上述8张光盘是其委托佳和公司复制的,在本院开庭审理期间,陕西出版社提交了另外8张《动话版新十万个为什么》光盘,经本院当庭演示该8张光盘,发现该8张光盘的内容与燕丰商场销售的8张光盘完全相同,只是盘面的颜色不同、盘芯蚀刻的SID码不同。佳和公司承认这8张光盘也是其加工复制的,盘芯蚀刻的SID码是其公司所有,并主张虽然两套光盘盘面的颜色不同,但都是接受陕西出版社委托加工的,使用的母盘是同一张,只是分不同批次加工的。佳和公司已经依照陕西出版社与广州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销售《授权书》,将其复制的光盘1000套交付给了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但三辰公司不认可佳和公司的上述主张,认为这两套颜色不同的光盘的存在,说明佳和公司经过多批次复制,数量应远远超过1万张,而且复制委托书上所约定的复制数量1万张,应理解为1万套。
燕丰商场销售的涉案《淘气猫求知3000问》购自北京音像批发市场,购货数量1套,购货价格44元。
原审法院将燕丰商场销售的《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VCD与原告制作的系列动画故事片《蓝猫淘气3000问》进行了对比,发现存在以下情况:
1、二者的故事结构相同,均是用卡通人物贯穿每个科普故事,形成一个完整的动画故事片,二者中的主要卡通人物设置相同,但卡通人物的美术形象不同;
2、《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中有24个故事的名称与《蓝猫淘气3000问》完全相同,有9个故事的名称与《蓝猫淘气3000问》相似;
3、上述33个故事中的解说词内容,二者存在相同之处;
4、上述33个故事中有15个故事的情节相同(包括动画画面相同、非主要卡通人物的美术形象相同等),3个故事的情节基本相同,差别在于《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增删了个别动画画面;
5、《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和《蓝猫淘气3000问》使用了相同的主题歌。
另,《蓝猫淘气3000问》中主题歌的词曲署名并非三辰公司,三辰公司也未就其对该主题歌享有著作权举证。
对原审法院的上述对比,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三辰公司提交的《蓝猫淘气3000问》著作权登记证明、湖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蓝猫淘气3000问》VCD一套及销售发票、燕丰商场销售的《淘气猫求知3000问》VCD一套及购货小票和购货发票、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撤销<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等五部合同登记的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企业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陕西出版社提交的其与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约书》、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及作品登记的有关材料、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及文化部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陕西出版社交付给佳和公司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陕西出版社与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的代理销售《授权书》等证据材料;佳和公司提交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及文化部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陕西出版社与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的代理销售《授权书》、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的收货证明等证据材料;燕丰商场提交的《北京地区音像制品批发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陈某、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系列动画故事片《蓝猫淘气3000问》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三辰公司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明及湖南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蓝猫淘气3000问》VCD等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三辰公司作为该作品的制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关于《蓝猫淘气3000问》作品中的主题歌,三辰公司主张其既然是《蓝猫淘气3000问》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该作品的主题歌作为该作品的有机的组成部分,著作权也应归其所有,这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对这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辰公司虽然是《蓝猫淘气3000问》作品的著作权人,但该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如主题歌的词、曲、剧本、美术等),著作权仍属于创作该作品的作者。在三辰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作品主题歌的词曲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给了三辰公司的情况下,三辰公司不享有主题歌的词曲著作权。在本案中三辰公司虽然有权就《蓝猫淘气3000问》作品提起侵权诉讼,但无权单独就主题歌提起侵权诉讼。原审法院认定三辰公司不享有主题歌的词曲著作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陕西出版社出版、发行,佳和公司复制,燕丰商场销售的《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VCD在故事情节、卡通人物的设置、解说词、动画画面、部分卡通人物的美术形象、主题歌等诸多内容和表达形式上,与三辰公司制作的《蓝猫淘气3000问》作品中的相关内容和表达形式存在相同或相近似之处,在没有证据证明《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VCD的上述使用已经取得了三辰公司的许可的情况下,该种使用已经构成了对《蓝猫淘气3000问》作品的剽窃,侵犯了三辰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VCD对《蓝猫淘气3000问》作品中的个别动画画面、卡通人物形象、解说词等部分进行了增删、改动,构成侵犯三辰公司对《蓝猫淘气3000问》享有的修改权。但鉴于该种增删、改动尚未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故对原审判决认定陕西出版社并未侵犯三辰公司对《蓝猫淘气3000问》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本院予以支持。
陕西出版社作为《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的出版者,有责任也有能力对其引进的作品进行实质审查。在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交付给其的《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母盘中并没有出现台湾石语企业有限公司的名称,也没有出现任何版权人的署名,故本院不能认定陕西出版社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陕西出版社对其疏于履行出版者的审查义务造成的侵权后果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依据陕西出版社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出版物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判处赔偿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三辰公司虽对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佳和公司作为涉案光盘的复制单位,并未验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本院认为佳和公司尚未尽到审查义务,也应承担停止复制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佳和公司审查了陕西出版社交付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并取得了陕西出版社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就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法律依据不足,本院在此予以纠正。本院将依据佳和公司过错程度、1万张的复制数量酌情确定佳和公司的赔偿数额。三辰公司主张佳和公司应与陕西出版社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辰公司主张佳和公司的复制数量应不止1万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燕丰商场作为涉案光盘的销售单位,能够证明所售光盘的合法来源,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三辰公司在原审起诉时并未提出要求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在上诉时提出增加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三辰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项,即: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的《淘气猫求知3000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三万元;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涉案的《淘气猫求知3000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北京燕丰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淘气猫求知3000问动画版新十万个为什么》;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即,驳回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四、驳回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0元(已交纳),由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负担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湖南三辰影库卡通节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10元(已交纳),由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负担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剑
书记员孙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