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行,住址,绥宁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行副行长。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行与被告黄某乙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行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支行负担。
审判员袁斌生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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