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陶某某与石某甲及石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贵兴,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甲,男,现年51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绥宁县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石某甲及第三人石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贵兴、第三人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诉称,在1999年责任田延包时,为了责任田的耕种与管理,原告将位于“甘种”的责任田1.14亩与被告石某甲及第三人石某乙位于“白腊冲”的责任田各0.4薪诵⒘e换,并经绥宁县X乡X村委会确认,颁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200唬姹龈缓慈诜⒒坑星指嬖桓谖坝住鞍謇背ⅰe换的责任田,致使双方发生纠纷。同年农历唬姹酶嬖飧鐾手占钍烁嬖桓谖坝住鞍謇背ⅰe换的责任田的水稻。为此,水口乡人民政府及新哨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现春耕在即,被告又欲强行耕种原告位于“白腊冲”的责任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再次发生和扩大,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白腊冲”责任田的侵害,由被告返还其于2009年收割原告“白腊冲”责任田的稻谷300公斤。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等事实。

2、原告及第三人的《湖南省绥宁县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白腊冲”口上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属于原告及第三人在“白腊冲”仍有责任田0.319亩等事实。

3、原告委托代理人对黄某祥、黄某平、黄某财、石某花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09年收割了原告位于“白腊冲”口上责任田的稻谷等事实。

被告石某甲辩称,199的惺鹦卧锶犹卑唬姹楦┏榍匠暗住鞍謇背摹鸬卧锶嬖楦┏榍匠暗省甯背摹鸬卧锶L⒃弧姹宋搅惴指冢辉忻┯┣槎媸厦玻灰忻ㄓ⒈桨阜副陌榈銮驴辖錾魇愿淖鸬卧锶薪诵⒘籩指洌衅ノ次朔读小嘶袢裁凸┕迮链赝械ò贩啊罴咦烁袢悍湓及牟兜蹬幸习劳拙阜艏扇矢馕奶娴ü范唷叵墓娴üΓ庇系ㄈ⒃弧姹剿⒎e换上述责任田耕种的行为无效。200昴跄唬姹雀笙味酱嬖腋蚣嬖笠剿戏錾鹗卧锶惶⒉e换耕种时,原告予以同意,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纯属无理取闹。自1982年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白腊冲”水田属被告的责任田,1999年冬才实行责任田延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999年“白腊冲”责任田所产稻谷300公斤于法无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下列证据:

1、水口乡X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工作方案一份,拟证明原告所提交《湖南省绥宁县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证》因换发新证而作废等事实。

2、被告委托代理人对黄某春、黄某础的调查笔录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9⒛e换“白腊冲”责任田,被告于2009年经原告同意欲耕种“白腊冲”责任田后因原告反悔致使被告未能耕种及双方为“白腊冲”责任田发生纠纷经调解未果等事实。

睢潞颊牧さ髦幻菀猓つ髦⒃弧姹⒏e换“甘冲”、“白腊冲”责任田等事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