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晁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沂市钟吾商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
申请再审人晁某某与被申请人新沂市钟吾商场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9日,晁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晁某某与新沂市钟吾商场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晁某某于2010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晁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晁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闫建民
审判员李文武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