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铜山县粮食局粮油物资购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申请再审人铜山县粮食局粮油物资购销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20日,铜山县粮食局粮油物资购销总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铜山县粮食局粮油物资购销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铜山县粮食局粮油物资购销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山县粮食局粮油物资购销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闫建民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