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2010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民房内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并招徕他人采取“二八杠”形式实施赌博活动。2010年7月6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赌博人员9人、赌具“筒子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沈某某亦被当场抓获。赌资赌具已由公安机关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秦某某、陈某某、邓某某、蔡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吴某某、计某某、向某某、沈某某、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及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并提供赌博用具供他人实施赌博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能自愿认罪,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沈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某。)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
书记员周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