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成海木材经销处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阎传军,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村X村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西安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峰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诉称,2009年4月份以来,被告翔峰公司陆续在原告处购买木材,开始为现款现货,后来原告将木材送到被告在阎良的工地,被告开具收料单,付不了款打欠条,再后来被告翔峰公司的材料员李某某来购买木材没有付款,每次打欠条,2009年8月15日,被告李某某将数张欠条合计打了一张欠条,合计人民币x元,并写明此款2009年9月10日前清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故诉诸本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翔峰公司的起诉。被告李某某辩称,欠原告货款属实,同意本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某欠原告姚某某货款x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姚某某货款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22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08元,被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