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某公司。
被告徐州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11元,由原告济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建荣
书记员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