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阿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X镇农民,现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X镇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阿城市第一粮库退休工人,现住(略)。
2004年6月1日被告雇佣原告维修高速公路,2004年6月3日原告在劳动过程中受伤,造成右手第四指指骨骨折。原告在阿城市中医院治疗,现已治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某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300.00元。经询被告,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2,300.00元,此款被告于2004年9月9日前付某。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关玮
代理审判员王中伟
代理审判员雷艳红
二OO四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