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某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年籍不详。
原告上海某某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某快递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8月16日,案外人韩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x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与被告驾驶的牌号为x车相撞致车损人伤,经警方认定,被告负全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32,600元、验车费500元、修理费33,85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明确表示现在无法提供被告的具体身份情况,属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某某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6元,全部退还原告上海某某快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