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华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4日就本案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6月2日在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因工作关系,婚后一直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离婚。
被告邓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被告邓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华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