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某某,女,汉族。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农历九月相识,2008年农历十二月结婚,婚后生活两个多月被告出外打工一直不和原告联系,原告无法生活,多次催促公婆让被告回来。2009年7月被告回来,原告父亲送原告回婆家时,遭被告及公婆家人的殴打。原告治病支出了一定的医疗费用,但被告及家人至今无一人过问,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的医疗费由被告承担;3、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被告与原告经媒人介绍于2008年9月相识,2009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先后给原告送去数万元的彩礼,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婚后两三个月外出打工,走之前交给原告6000元,原告先后在被告家及其娘家居住,在被告家居住期间,经常与被告父母发生摩擦。2009年7月被告外出打工回来。2009年8月原告及其家人和被告及其家人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及其家人并未将原告打伤,也不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反而原告及其家人将被告家的锅、门砸坏,还将被告的一床新被子用火点了。原告作为一个农村家庭,结婚花费数万元,就是想与原告好好过日子,如今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除非原告将收到的彩礼返还给被告。
经审理查明,2008年阴历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个多月被告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原、被告之间一直没有联系。期间原告与公婆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7月被告打工回家,2009年8月,原告及其家人与被告及其家人又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又外出打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又查明,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荣升牌冰箱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三组衣柜一套、梳妆台一个、被子九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姻基础不牢固,结婚后也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而且被告长期外出打工不与原告联系,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荣升牌冰箱一台、荣事达洗衣机一台、三组组合柜一套、梳妆台一个、被子九条应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原告应返还其送给原告的彩礼数万元,由于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二、原告殷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荣升牌冰箱一台、荣事达牌洗衣机一台、、三组组合立柜一套、梳妆台一台、被子九条归原告殷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龚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