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X号X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30岁,汉族,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郡华盛顿市X街X号企业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卡洛尔·巴兹(x·x),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蒋英雷,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家生,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x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九百六十八元,由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九百六十八元,减半收取九千四百八十四元,由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胡平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