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原告徐某之父),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2月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自2009年5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09年7月,原告诉请离婚,未获得准许。2010年3月,原告再次诉请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二、被告程某的婚前财产:钻石吊坠1根、钻戒1枚、黄某手镯1只归被告程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5月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