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系被告钱某之父。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1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02年1月10日原告生育女儿钱某(现随被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但尚能和睦相处。2010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要求离婚,后经其亲属及被告多方做和好工作,原告申请撤诉。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劝叫原告回到家中生活,但随后两人又发生矛盾,被告将原告送回娘家。现原告刘某再次诉讼要求离婚,被告钱某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但主张抚养孩子并要求原告承担孩子抚育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刘某与被告钱某离婚;
婚生女儿钱某随被告钱某生活,原告刘某付给被告钱某孩子抚育费6000元整,原告刘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调解书生效后即时付清);
原告刘某的个人财物赠予女儿钱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祥
人民陪审员张天佑
人民陪审员白东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