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解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刘某。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又发现彼此性格不和,被告脾气暴躁,动辄对我拳脚相加,我们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自2011年农历2月因我母亲生病我们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刘某随我生活,被告依法给付孩子抚育费;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张某辩称,我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便发现原告患有肝病,后我一直积极给她治疗,婚后我们的夫妻感情还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我们确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我也动手打过原告,但这并未影响我们的夫妻感情。得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我还做其和好工作,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原告能改正自己的问题,故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1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2007年4月10日原告生育女孩刘某(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自结婚至2009年共同外出打工时间较长,期间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均能及时化解。2010年2月被告独自去上海市打工,原告在合阳县打工,期间两人因被告提出要回合阳打工发生过争吵。2010年腊月被告回到合阳,春节期间两人关系尚好。2011年农历2月13日原告母亲生病,因被告不同意原告去探望两人产生矛盾,后双方的亲属又发生矛盾致问题复杂化,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及其亲属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果。现原告刘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女孩刘某由其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育费,并要求各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张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调解某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相识时间很短即结婚,婚姻基础不很牢固,但双方共同生活了五年多且生育了孩子,可见两人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多次产生过矛盾,但都能及时化解。2011年农历2月原告母亲生病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两人产生矛盾,加之双方亲属的矛盾也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张某在矛盾发生后能积极给原告做和好工作,对此原告理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离婚理由明显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祥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