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略)。
被告吴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甲,男,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略)。
案由:析产继承纠纷。
经审理查明,张某甲(2009年3死亡)与周某(2001年12月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张某甲、张某甲(1995年8月18日死亡)、张某甲、张某甲、张某甲。张某甲与被告吴某英系夫妻关系,原告张某甲系双方之女。坐落于上海市X镇(原某乡)某村X组某丘(某)南面三间平房和南面厨房一间、北面三间平房和厨房一间,在1991年上海市X村宅基使用权登记时,现有人口为张某甲、周某、张某甲、张某甲、张某甲。2009年3月23日,张某甲立遗嘱一份,明确了其死亡后上述房屋分割事宜。2009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对上述房屋析产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X镇(某乡)某村X组某丘(4)南面三间平房和南面厨房一间、北面三间平房和厨房一间,其中南首三间平房中的东面平房一间和北面三间平房的东首平房一间归原告张某甲所有;南面三间平房中的中间平房一间和北面三间平房的中间平房一间归被告张某甲所有;南面三间平房中的西首平房一间和北面三间平房的西首平房一间归被告张某甲所有;南面厨房一间和北面厨房一间归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甲、张某甲共同共有;
二、原告张某甲于2010年5月10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甲人民币7,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5元,减半收取1,577.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