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女,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8元,由原告韩××负担。
审判长徐飞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俞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