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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196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9668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志勇,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海泰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3年11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艺音像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二千零五元。

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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