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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出版社诉长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178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7815号

原告山西省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园小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田颖,山西省版权协会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长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社长。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省教育出版社诉被告长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长城出版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社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不在海淀区范围内,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西城区法院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长城出版社的管辖异议成立,理由如下:

原告山西省教育出版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被告长城出版社,本案案由应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被告长城出版社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某水

代理审判员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马秀荣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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