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
委托代理人徐瑷华,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
原告冯××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瑷华律师,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与被告婚后不久即发现被告无自我主张,凡事没有自己的主见。婚后,被告将夫妻名下的房屋变卖,而且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多张信用卡并严重超支。被告的所作所为,系对家庭和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且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自己已于2010年8月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辩称:夫妻感情是好的。婚后,的确将夫妻名下的房屋变卖,但此事原告是知情并同意的,变卖房屋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公司。自己办理多张信用卡是事实,其中有些是用于公司经营,有些是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0年8月原告离家后,自己一直通过短信、致电方式联系原告,希望原告能够回来共同生活。现儿子在市体校住读,既要学习,又要练体操,离婚也不利于儿子的成长。综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认恋爱,同年10月登记结婚,2001年5月生育一子名张×彬。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为经济等问题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2010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是好的。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各自的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不同产生矛盾是正常的,双方虽为经济问题有所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现被告表达了不同意离婚的愿望,故原告也应考虑夫妻多年的情谊,给双方努力的机会。只要双方多给予对方体贴和谅解,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努力加强沟通,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冯××要求与被告张×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逸
书记员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