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黄某物资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街。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曾用名沈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长军,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黄某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黄某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国栋,被上诉人沈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