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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孙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122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2206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2002级博士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教师,住(略)。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首都师范大学语文报刊社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女,科技日报社记者,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0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五十元。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贾冬梅

代理审判员李春梅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唯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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