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钢院附中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学义,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惠军,北京市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教师进修学校英语教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小刚,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小刚,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1999年何某某、任某某约张某某等十多人共同参与编写《中级英语双解四用词典》,约定按每千字70元支付稿酬。后因故世界图书出版社未能出版该词典。何某某、任某某另行委托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了《中学英汉双解、语法结构、固定搭配、词汇辨义辞典》,其中使用了张某某的部分稿件,未给张某某署名并支付稿酬。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何某某、被告任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五千元;
二、被告何某某、被告任某某于《中学英汉双解、语法结构、固定搭配、词汇辨义辞典》再版时为原告张某某署名。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二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