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同杰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主持了庭前调解。书记员杨竣然担任记录。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1997年在怀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生育一男孩,取名为陈某。原告于2009年4月8日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中方县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以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再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陈某某辩称:因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被告同意与原告黄某乙调解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并自由恋爱,1997年3月10日自愿在怀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陈某。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某由被告陈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某某不要求原告黄某乙支付小孩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同杰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杨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