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联东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X号中成大厦509B室。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联东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棋帮英泰教育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路计委投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棋帮英泰教育研究院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棋帮英泰教育研究院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联东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棋帮英泰教育研究院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联东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东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东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原告北京联东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