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闫某在本市宣武区椿树园小区X号楼地下室X号房间内,盗窃刘某某诺基亚牌x型手持电话机1部及耳机1个、电池1块、x存储卡一张(均已收缴并发还),共价值人民币20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招商银行分期付款签购单,赃物照片,北京市宣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宣武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某奎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