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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x;&x;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日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3日晚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S331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南召县X镇敬老院门口路段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撞住南召县X乡X村民张×停放在路北边的两轮摩托车,将坐在摩托车上的张×撞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弃车逃逸。经南召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张×死于创伤性休克。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12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南召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过程。2009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x元。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再次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亲属撤诉,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在本院开庭中,被告人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张××、宋××、刘××、岳××、成××、段××、张××、高××的证词、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收条、撤诉书及相关的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犯罪过程,应以自首论处。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辉

审判员晋喜盈

审判员李克仁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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