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
被告蒋××。
原告范××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诉称,多年来,被告不顾家庭,每天早出晚归,也不给付家庭生活费,致使夫妻间矛盾日渐加深。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蒋××辩称,自己自从2003年失业后,一直无正常工作,只能出外打短工,故早出晚归。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1985年12月生育一子名蒋某某。近几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妥善解决,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并经本院主持当事人举证质证。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虽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关爱,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妥善处理生活矛盾,夫妻关系和睦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范××要求与被告蒋××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卫民
书记员俞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