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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盛某某,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x三轮摩托车由商城县到固始县,途中沿G312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固始县X乡X街X路口,将步行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刘德涛撞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德涛因颅脑损伤死亡。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盛某某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在事发后能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后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x三轮摩托车由商城县到固始县,途中沿G312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固始县X乡X街X路口,将步行由南向北过公路的刘德涛撞倒致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德涛因颅脑损伤死亡。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电话报警,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亲属损失x元。受害人亲属表示谅解,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周××、张××证言、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和事故照片、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及被告人属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取得谅解,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继武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华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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